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主要为本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委托书等合法证明,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员或境外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损坏、涂改、污损、抽拆档案实体和增删档案内容。
第六条 查阅各类档案原则上仅限在阅鉴室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照、复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案卷,须经查阅部门、档案馆负责人审批。一般时限为一周,不得转借或遗失,绝密档案一律不予借出。
第七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档案借阅和归还时应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姓名、单位、利用目的和内容。利用结束后,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馆存查。
第九条 对借出档案未按期归还的,档案馆应及时报告该单位负责人,督促借用人立即归还。若发现有丢失、损坏、涂改、抽拆或增删等违反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