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馆统计工作的汇总填报,由馆办公室主任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统计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档案局制发的《档案馆基本情况年报》须统计的项目;
(二)每年度(学期)全校各类档案的接收、录入、入库、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 档案统计工作人员,按规定认真完成统计报表的填写工作,不得使用不确定数据,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条 统计时间:档案馆每学期进行一次统计,统计时间为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全年进行一次总统计,统计时间为12月31日前。
第六条 档案馆上报的统计报表,应立卷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