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档案馆档案统计制度

发布者:档案馆发布时间:2023-05-18浏览次数:51


    第一条 为促进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馆统计工作的汇总填报,由馆办公室主任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统计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档案局制发的《档案馆基本情况年报》须统计的项目;


    (二)每年度(学期)全校各类档案的接收、录入、入库、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 档案统计工作人员,按规定认真完成统计报表的填写工作,不得使用不确定数据,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条 统计时间:档案馆每学期进行一次统计,统计时间为630日前和1231日前;全年进行一次总统计,统计时间为1231日前。


    第六条 档案馆上报的统计报表,应立卷归档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