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发布者:档案馆发布时间:2023-05-18浏览次数:73


    第一条 为确保档案安全,杜绝泄密,维护档案管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档案秘密。


    第三条 本馆内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上级指令或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四条 涉密档案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涉密档案须在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中注明密级字样,由专人负责整理立卷、定点存放、提供利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查阅和复制涉密档案,严格按照密级规定履行借阅复制审批手续,须经查阅部门、保密委办公室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对机密档案严格管理,控制使用。未经本馆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馆藏档案携带出馆或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翻拍档案资料。


    第六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前,须得到档案形成部门和学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可。


    第七条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经济学院档案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公布涉密档案和未开放档案内容及库房档案存放位置情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或造成泄密、失密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档案法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第十条 查阅利用本馆档案,一律在阅览室,未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档案不外借、不出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