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932

鄂经院党发〔2014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印章、保密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的归口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印章、校长签名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三条 学校印章分为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保密委员会湖北经济学院印章和湖北经济学院钢印。湖北经济学院印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四条 校领导公务签名章,属于单位公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指开展相关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等。专用章仅限于印章所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印章尺寸、字体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为手写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七条 凡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建制单位,由学校统一刻制印章;研究机构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学校成立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党群部门印章的刻制及监督管理;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机关各处室、教学院系、学术机构、后勤服务部门行政印章的刻制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以下统称学校办公室)拓具印模,办理签领手续,依序装订成册,建档管理。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发文日起停用,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学校寒暑假期间由学校办公室值班人员代为管理,按程序使用。印章一般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二条 学校公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必须履行审核、签发、编号、印制、校对等程序后用印。

(二)涉及学校全局性工作、关系重大的上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经被授权人审阅签字后用印;一般性上报或申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或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一般应先由学校法律事务部对其条款进行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或经被授权人审批签字后用印。

(四)各类常规性报表,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涉及学校基本办学状态数据信息的,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前需经学校发展规划处审核。

(五)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由相关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持证书原件,经相关部门核查签字、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六)有关教学、科研的各类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各类专利、基金申请,项目、成果和奖励申报,经分管领导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七)科技成果(资料)需加盖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保密委员会印章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保密委组织审查确定秘级后用印。

(八)学校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材料,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九)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材料,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用印。

(十)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政审材料等,经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用印。

(十一)介绍信、对外联系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十二)各类证明、登记备案或说明类材料,经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十三)对已有学校文件依据的用印申请,或相关校领导已在请示、报告等审批材料上签字同意,且用印时能出具相应审批材料,为简化手续,校领导不再重复审批。

(十四)其他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表格等。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五条 所有用印材料(有文件依据的除外),均应保留《用印申请单》或领导签字审批件的复印件,对合同、协议等应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单位、部门或院系的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者及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鄂经院党发〔20039号)同时废止。各部门、各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