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单位创收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210

鄂经院发〔2017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规范教学单位创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号)、《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单位创收资金是指校内相关教学学院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专业培训、社会服务等体现知识价值的活动所取得的社会资金。

第三条  教学单位创收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创收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激励导向原则。学校鼓励有关教学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主动服务社会,培育服务品牌并取得创收资金。

(三)预算管理原则。教学单位创收资金收入支出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量入为出原则。教学单位在创收活动中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狠抓收入落实,合理控制成本开支。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收费审批

第四条  教学单位创收项目实行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各教学单位进行创收活动前,将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收支结余测算等内容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五条  创收项目收费实行物价核准制。各教学单位需根据省物价局要求,在每年615日前,将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的起止时间等内容向学校财务处申报,由学校财务处向省物价局集中办理收费核准手续,网上公示后即可执行。

创收项目立项和收费审批要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创收项目立项与收费审批表》(见附表一)。

第三章  创收资金收入分配管理

第六条  教学单位创收分为九大类,一般按以下比例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收入,指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办证班等短训班收入。

培训费收入总额的5%上缴学校,作为学校管理费收入(下同);95%作为创收单位收入;

其中:ACCACIMA等由学校统一招生的培训费按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后,留归学校的收入中按70%上缴学校,30%作为项目承办单位管理成本。

(二)社会咨询服务收入,指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优势,组织开展会计、审计、金融、法律、财税、管理、信息咨询及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其收入的5%上缴学校,95%作为承办单位收入。

(三)自考助学班等协办收入,指创收单位协助有关规范的自考助学等机构取得的收入。按其收入的5%上缴学校,95%作为承办单位收入。

(四)双学位班收入,指创收单位自主举办的双学位教育取得的收入。双学位班收入的30%上缴学校,70%作为创收单位收入。

(五)普通话测试费收入,指学校普通话测试中心举办的测试费收入。此项收入按成本收费,学校不计提、不补贴。

(六)“十校联合办学”收入,指学校教务部门组织的“十校联合办学”学位教育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按《十校联合办学协议》执行。

(七)考试报名费收入,指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的各类报名考试费收入。其中:

1ACCACIMA等专业培训机构划拨学校考务费收入,按总额的50%上缴学校,50%作为承办单位管理成本等;

2专业英语考试费收入,由承办单位按成本收取,学校不计提、不补贴;

3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收入,由承办单位按规定收取,学校不计提、不补贴。

(八)校外单位资助收入,指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合法用途、资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的社会收入。按其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作为承办单位管理成本等。

(九)其他创收收入,其收入、支出及结余的具体分配比例,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见《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单位创收项目收入分配表》(附表二)。

教学单位获得的收入中,符合横向科研课题、科研平台范畴的,列入科研经费管理渠道,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创收资金支出及结余管理

第七条  教学单位取得的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的管理费后,优先用于支付专项业务成本。扣除成本后的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性支出、内涵发展支出、学生活动支出和奖励性绩效支出等。

教学单位创收专项业务成本是指与创收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员、运行等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任课教师酬金、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费、水电及场地租金、差旅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监考费等。其中,培训学员需要由学校安排学生宿舍住宿的,住宿收入上缴学校。使用教室、水电等资源的,按每生每月15元向学校缴纳成本费用。确属需要必须安排工作简餐的,按对方人员每人不超过40元标准安排,纳入“三公”经费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校方人员需自付费用。

校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参与培训班授课等体现知识价值的创收活动,可以获取兼职课时酬金,其标准由创收单位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自主确定。兼职课时酬金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课时酬金(税后)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一发〔201720号)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读》(鄂财函〔2017141号)执行,即: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如上级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第八条  教学单位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支付创收专项业务成本后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财政拨款不足时以改善本单位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等。

(二)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能力提升与发展,如用于人才引进、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资助等补充或配套。

(三)学生活动支出。鼓励教学单位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生活动支出。

以上三项支出原则上不得少于结余资金的40%,不得作为次年及以后年度奖励性绩效支出。

(四)奖励性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绩效奖励。支出额度一般以分配年度结余的60%为限,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纳入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额。教学单位负责人可以参与分配。学校逐年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用于鼓励教学单位开展社会服务等创收活动。

教学单位利用结余资金发放的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与学校划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使用,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创收资金奖励性绩效发放审批表》(见附表三),经学校审批后发放。

第九条  教学单位发放聘用人员工资时,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或备案后执行。用结余资金发放的聘用人员奖励工资,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条  教学单位创收活动的业务成本和结余资金不得用于行政性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因公出国等未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因公出国人员需按规定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准报备。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创收资金财务收支管理。教学单位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本数5万元,下同)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校财政预算开支取得的资源转作创收收入渠道,不得私自将创收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

(二)不得将创收成本转移到学校财政资金承担;

(三)报销票据等需提供的要件,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涉及政府采购、新增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采购标准等规定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使用教室等场所时需事先征得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同意。

(五)涉及纳税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六)教学单位创收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教辅和服务机构、企业化实体单位应积极支持教学单位创收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企业化实体单位的创收活动,学校另行制定相关运行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办法。非教学单位代收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11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与财务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发202号)和《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创收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71120日    




    附表一:湖北经济学院创收项目立项与收费审批表

    附表二: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单位创收项目收入分配表

    附表三:湖北经济学院创收资金奖励性绩效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