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新进教师首聘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0-10浏览次数:441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国家政策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以建成一流师资队伍为目标,以服务学科建设和学院发展为宗旨,科学规划,按需引进。

第三条新引进教师实行首聘制,首聘期为三年,可延聘一年。按照“精准、量化、刚性”的原则,签订工作合同,实行聘期合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公开招聘程序全职引进的教师岗位人员。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与良好的品行,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胜任教师岗位工作。

第六条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者和学校发展急需人才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七条新进教师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各学历阶段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

第八条学术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独立开展教学科研的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二级学院结合工作实际,为每一位新进教师量身定制个性化首聘合同,明确新进教师首聘期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应主要包括:

(一)年度教学工作。聘期内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并考核合格。

(二)新进博士教师聘期科研工作。新进博士教师聘期内科研工作至少应完成下列中的任意一项:

1.成功申请省部级及以上,且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1项。

2.在学校认定的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和在SCI、SSCI收录期刊各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理工类20万元)。

4.获省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3)。

(三)新进硕士教师聘期科研工作。新进硕士教师聘期内科研工作至少应完成下列中的任意一项:

1.成功申请厅级及以上,且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1项。

2.在学校认定的四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

3.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3万元(理工类8万元)。

4.作为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聘用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在学校招聘网填报相关应聘信息。

2.学院考察。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学院组织业务能力和师德师风考察。

3.提交审核材料。学院考察合格者,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新进教师审批表》,按照本办法拟定个性化合同,附应聘人员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材料,报人事处。

4.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对学院考察意见、工作业绩材料、合同等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选。

5.学校审定。拟聘硕士教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拟聘博士教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后发文。

6.学校与拟聘教师签订首聘合同。

第五章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新进教师首聘期间享受我校同类教师薪酬待遇外,同时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的学校公积金、“五险一金”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新进博士教师科研启动费、安家费、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参照我校当年度人才引进政策执行,其中安家费在首聘期内按比例分年度发放。

第十三条新进教师在首聘期取得的高水平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教学、科研等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延聘期薪酬的发放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新进教师在首聘期内须接受学校年度考核,首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聘期内本人提出辞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聘期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首聘教师根据聘任合同,填写《首聘期考核登记表》,于聘期期满前2个月提交所在单位。

2.学院考核。教师所在学院成立首聘期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教师述职,按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测评,重点考核首聘期合同任务完成情况,拟定考核等次(合格、不合格)和聘任意见,报送校人事处。

3.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各单位首聘教职工期满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学校审定。人事处将审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后发文,向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结果。

5.考核复议。首聘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15日内向人事处书面申请复议。人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复议意见通知教师本人。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运用。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纳入学校常规的教师岗位管理;聘期内,学生评教一直优秀,且提前完成聘期科研任务的新进教师,可申请提前首聘期考核,合格者,可提前纳入学校常规的教师岗位管理;若聘期考核不合格,可延聘一年,延聘期考核不合格,终止合同。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科研成果、奖项等业绩成果没有特别说明的,均要求作为第一负责人(论文成果可为通讯作者)完成,由科研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按规定审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签订的有关聘用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非教学岗位的招录人员参照本办法精神实行首聘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