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15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三)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或所在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到所属函授站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相关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已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函授站共同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材料(录取通知书、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等)、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汇总表、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四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国家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

第十四条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最长修业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2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延长学业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五章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课程(含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修读的计量单位为学分。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均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修读,参加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所占比例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综合评定,若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评定,则须折合成百分制,5个等级评定与百分制的转换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由任课教师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课程考核必须诚实守信并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校审批后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每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课程重修。

课程重修对象为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含补考仍不及格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者。

课程重修可以采取随班重修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及免予考试,免修及免予考试的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

(一)已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前通过了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同或相近课程单科合格证书的;

(二)复学、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合格,且达到本校本专业要求的;

(三)接受成人第二专业学历教育者,原所学公共基础课达到本专业基础课要求的;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或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及以上合格者可免修本科英语;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或大学英语考试三级及以上合格者可免修专科英语。

上述情况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现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六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

第二十五条学生请假应当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函授站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所在函授站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及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5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函授站初审同意,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转专业审批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的对象为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时间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和第三学期结束前。各函授站学生只能转本站同年级开设专业,原则上只允许同类别专业互转,艺术类专业不得转非艺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不得转理科类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按照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办理休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函授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复核批准后出具《休学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由三甲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意见;

(三)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持《休学通知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函授站申请复学,经所在函授站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逾期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若原专业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学期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新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不符合复学要求的;

(四)根据三甲以上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完成学业的;

(五)在国家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内,累计6门及以上课程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合格,或者3门及以上课程旷考的;

(六)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办理退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或者所在函授站提出退学申请,函授站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二)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学院网站公示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予以退学;

(三)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签收,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人拒绝签收的,有2人以上证明,视同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给子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分适当的基础上给予学生处分。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作出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为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在学院网站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申报,按有关规定评审通过后,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可向原函授站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由原所属函授站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结业生重修考试一般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进行。

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属实,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条件及程序执行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1519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