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代表大会提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2浏览次数:635

                                        (鄂经院党发[201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代表履行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代表在参与党内事务、参与学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提出提议是广大党员参与学校党的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和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形式,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第三条  代表提议是指代表就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提议工作小组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提议可以在党代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五条  提议须由党代会代表提出。
    第六条  党代表应就相关问题,经过认真全面的调研之后提出提议。提议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力求准确、具体。提议应一事一议。

          第三章  提议的审查与受理

    第七条  提议工作小组对收到的提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提议的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提议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具体;
    (三)提议所提建议与整改措施是否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
    (四)提议的内容是否一事一议。
    第八条 提议主题在以下范围并符合提议要求的,提议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三)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党内重要干部和党代表的罢免问题;
    (五)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七)对党的某个工作部门或组织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的问题;
    (八)其他符合要求的提议。
    第九条 提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党内法规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经审查不予受理的,提议工作小组应当向提议者说明情况或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四章  提议的办理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代表提议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具体承办人员需按期完成办理任务,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提议,经提议工作小组审查受理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由提议工作小组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提议承办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交办。提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期间提出的提议,通过召开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集中交办;对闭会期间提出的提议,一般采取函件形式交办。
    (二)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清点登记,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议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的提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确定承办方案。在实地调查、走访代表、弄清原由、分析条件、对照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办理办法,交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
    (三)督办。提议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工作的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走访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公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向代表进行答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议,可以合并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五)回访。承办单位办复后,要跟踪走访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提议工作小组。如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作好进一步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作出合理解释。
    (六)总结。提议办复后,承办单位应把答复文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它有关材料交提议工作小组,集中立卷,归档保管。提议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核对工作,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办理工作要力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个月办结的,应及时与提议人联系,说明办理情况。凡是超过一年未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交提议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提议工作小组在党代会年会期间要向代表报告上一次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校党委对丢失、积压提议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打击报复的,区分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附件:1.中共湖北经济学院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登记表
          2.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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