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4〕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印章、保密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的归口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印章、校长签名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三条 学校印章分为“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保密委员会”、“湖北经济学院”印章和“湖北经济学院”钢印。“湖北经济学院”印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四条 校领导公务签名章,属于单位公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指开展相关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等。专用章仅限于印章所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印章尺寸、字体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为手写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七条 凡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建制单位,由学校统一刻制印章;研究机构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学校成立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党群部门印章的刻制及监督管理;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机关各处室、教学院系、学术机构、后勤服务部门行政印章的刻制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以下统称“学校办公室”)拓具印模,办理签领手续,依序装订成册,建档管理。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发文日起停用,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学校寒暑假期间由学校办公室值班人员代为管理,按程序使用。印章一般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二条 学校公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必须履行审核、签发、编号、印制、校对等程序后用印。
(二)涉及学校全局性工作、关系重大的上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经被授权人审阅签字后用印;一般性上报或申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或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一般应先由学校法律事务部对其条款进行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或经被授权人审批签字后用印。
(四)各类常规性报表,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涉及学校基本办学状态数据信息的,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前需经学校发展规划处审核。
(五)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由相关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持证书原件,经相关部门核查签字、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六)有关教学、科研的各类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各类专利、基金申请,项目、成果和奖励申报,经分管领导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七)科技成果(资料)需加盖“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保密委员会”印章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保密委组织审查确定秘级后用印。
(八)学校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材料,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九)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材料,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用印。
(十)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政审材料等,经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用印。
(十一)介绍信、对外联系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十二)各类证明、登记备案或说明类材料,经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十三)对已有学校文件依据的用印申请,或相关校领导已在请示、报告等审批材料上签字同意,且用印时能出具相应审批材料,为简化手续,校领导不再重复审批。
(十四)其他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表格等。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五条 所有用印材料(有文件依据的除外),均应保留《用印申请单》或领导签字审批件的复印件,对合同、协议等应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单位、部门或院系的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者及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鄂经院党发〔2003〕9号)同时废止。各部门、各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