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5-25浏览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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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采购与管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湖北经济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小型修缮工程是指学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道路、地面构筑物、水电消防管网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且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学校建立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供学校基建维修处、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等受理校内小型修缮工程维修管理的相关单位遴选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学校自筹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备选库修缮项目类别和施工单位数量:

序号

项目类别

队伍库数量(个)

1

建筑装饰装修改造类

7

2

建筑物渗漏水维修类

7

注:

1.以上项目类别不能涵盖的维修项目按照学校招标工作相关办法执行。2.同一入库单位仅能入选一个项目类别。

第六条  备选库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产生,基建维修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  备选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相关程序遴选产生,遴选过程需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从业人员结构、履约承诺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进入备选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地机构需在武汉市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施工队伍;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资质证明文件;

(三)施工队伍及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规范、健全的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企业一律不得入库。

第九条  进入备选库的施工单位,应提供如下审查资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机构的人员构成、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管理制度和业绩;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国家检察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六)履约承诺(廉政、结算优惠等);

(七)需要的其它资料(如获奖证书、业绩证明等)。

第十条  确定进入备选库的施工单位与学校签订书面入库协议后,成为备选库成员单位,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处、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入库单位遴选结果分类建档管理,为不同修缮项目遴选施工单位提供快捷服务。

第三章  备选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小型修缮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造价估算分类从备选库中选取,项目造价估算由基建维修处、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等单位负责完成,项目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委托审计处组织审计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十三条  小型修缮项目施工单位确定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一)修缮项目单项总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在备选库中通过询价方式确定。询价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和受理维修管理相关单位参与。

(二)修缮项目单项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选取施工单位,监察处参与,采取计算机随机派位或抽签决定。

(三)临时性应急抢修项目,由基建维修处、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等单位在备选库中指定施工单位施工,并按单一来源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施工单位遴选结果实行校内备案制度。确定施工单位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维修处、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等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项目使用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后30天内,施工单位应出具竣工结算等资料,提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学校按照审计结论及结算付款程序的要求办理手续,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单项总投资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一定时期(不跨年)签订打包合同。

第四章  备选库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备选库使用期一般为2年,使用期满后,需重新招标更新备选库。

第十八条  入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建维修处、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等单位应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清理出库:

(一)在入库资格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单位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承建相关修缮工程项目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有转包、代建等违规行为的;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五)存在不廉洁记录的;

(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以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

(七)拒绝按中标价格承建工程的;

(八)无故拒绝承担学校指定的应急抢修项目的;

(九)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因清理出库或主动放弃导致备选库中各类施工单位数量不足的,通过招标进行补充。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处负责对入库单位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入库施工单位建立基础档案;

(二)对施工单位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三)根据服务评价提出备选库补充和调整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建库及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库单位在承建学校修缮项目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学校立即将其清出备选库,并分别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维修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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