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贸书刊发行站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1-22浏览次数:112

鄂经院发〔20189

为进一步促进湖北经贸书刊发行站(以下简称“发行站”)持续稳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教学,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一)发行站是学校的国有全资单位、独立法人实体,按照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学校监管、保障教学。学校授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发行站与学校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二)发行站的党组织、纪检机构和群团组织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学校、法商学院等单位使用的教材、教辅资料等,统一由发行站负责征订发放,相关部门定期向发行站提供使用计划。

(四)教材业务招标采购事项,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指导、发行站具体实施。

(五)学校支持发行站面向社会拓展书刊发行市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六)发行站经理由学校按中层干部管理程序任免,同时履行企业独立法人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发行站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管理

(一)发行站按照经营服务的需要,以降低成本为原则,确定本单位的用工人数。其聘用员工岗位及数量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同意。

(二)发行站聘用员工的工资标准,由发行站参照武汉地区同行业工资标准拟定;在发行站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可参照学校劳资标准执行。

(三)对在发行站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保留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的工资晋级、职务(职称)晋升、医疗、住房及住房公积金等资格待遇,退休后由学校统一管理。

(四)聘用员工由发行站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三、财务管理

(一)发行站按照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财务责任。

(二)发行站单独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其财务工作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三)发行站财务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委派,委派会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四)发行站的财务工作由经理负总责。发行站会计机构每月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学校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五)发行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人员经费(工资、福利、公积金、奖金、补贴及社保等)、运营经费(办公、接待、设备购置、图书采购、运输、通信、场地租赁及水电等费用)和税金,均计入发行站经营成本,由发行站全额承担。

(六)在发行站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公积金和社保等,由学校统一代发代缴,发行站按年返还学校。

(七)学校向发行站提供校内经营场所,由资产部门代表学校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学校据实收取其水电费。

(八)发行站实行校内业务零利润结算。即保证合理成本后,从校内学生书本费业务中形成的盈余部分,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经济责任

(一)发行站对外投资、担保、负债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投资、担保、负债,否则直接追究法人代表(经理)的责任。

(二)发行站的债权债务由发行站自负其责。

(三)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五、绩效管理

(一)学校对发行站实行经济责任目标管理,纳入学校二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主要考核教学保障效率、服务效能、经济目标、作风与廉洁等。

(二)发行站完成年度服务保障目标任务、经济责任目标、当年无重大责任事故、经理无违纪违规受处理、职工无违法行为、年度考核合格,可以申请绩效奖励工资。

(三)发行站申请绩效奖励工资以满足前置条件、资金有盈余为前提,以当年考核合格的员工为分配范围。申请绩效奖励应填报申请表,规范审核程序,前置条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资金盈余(可计绩效奖励分配额度)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核定,分配范围由人事处核定。

(四)绩效奖励工资额度以分配范围人员所聘岗位(比照学校同类岗位)一个月绩效工资为限,不得超过财务处、审计处核定的可分配额度。突出贡献业绩,按学校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申报贡献业绩奖。

(五)发行站自主实施绩效奖内部分配,分配到个人必须与实际贡献挂钩,拉开差距,奖优罚劣。分配办法须在发行站内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编制内人员的绩效奖励工资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发行站上交学校财务处代发,各类聘用人员的绩效奖励工资由发行站核发。

(七)鉴于发行站业务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必须全员上班,期间可以按标准发放交通费。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上述有关条款中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学校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履行管理服务责任。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贸书刊发行站管理体制试行办法》(鄂经院党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81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