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9-25浏览次数:17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31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中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班主任是各学院配备的从事学生班级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班级教育和管理的基础力量,是学生思想引领、专业引导、成长引路的导师。实行班主任制度是实施教师教书育人,形成全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氛围,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班主任是由校内各学院选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干部。班主任在各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校所有专任教师有担任班主任的义务。各学院可根据学生工作需要指派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四条班主任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和掌握学生教育管理业务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开展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指导学生学习。指导学生培育专业意识,提高专业素养,增强职业技能;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好学生学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第七条做好日常管理。认真组织好每周晚讲评工作;指导班委和团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奖助、综测、档案、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维护安全稳定。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寝室,了解学生动态;随时关注重点学生尤其是心理问题学生,做好重点学生转化工作。

第三章配备、管理与培养

第九条每个班级原则上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十条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专任教师或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干部中选配,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第十一条班主任的配备可由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干部个人申请、相关学院审批,也可由各学院指派,由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相关学院聘用。

第十二条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原则上带满一届),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班主任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二级学院负责管理本院班主任的选聘、教育、培训、考核、班主任的奖励性绩效发放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班主任的奖惩管理。人事处负责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班主任任职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要制定班主任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主任例会,交流学生班级管理经验,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对策,并做好例会记录。

第四章考核、绩效与奖惩

第十五条每年根据《湖北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7〕22号)发放奖励性绩效,不低于300元/月。

第十六条班主任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党委负责组织,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10月进行。考核情况报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校审核后将考核材料归入班主任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七条学校从考核优秀的班主任中评选先进班主任、班主任标兵。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班主任考核奖励,由学校统一发放。考核优秀的发放考核奖励1000元,先进班主任发放考核奖励2000元,班主任标兵发放考核奖励3000元。

第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故拒不接受学院指派担任班主任的,个人年度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鄂经院党发〔2012〕44号)、《湖北经济学院先进班主任和班主任标兵评选办法》(鄂经院党发〔2013〕27号)同时废止,先进班主任和班主任标兵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