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是指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工作,能产出原创性、创新性研究成果的博士。
第三条 选聘坚持“需求导向、市场机制、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原则。科研为主岗博士校内外常年招聘,由重点学科领军人物负责选聘,分A、B、C三类岗位,聘期五年,合同管理。
第二章 科研为主岗博士遴选条件
第四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遴选基本条件:
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毕业的博士,年龄不超过45周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身心健康,能胜任科研为主岗位工作要求。
第五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遴选条件(满足其中1项):
1.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
2.毕业于全球排名前100名或国内学科排名前5%高校的博士。
3.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且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4.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SSCI(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在SSCI(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
5.作为负责人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
6.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与以上业绩成果同级别的其他成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每年承担本学科本科生、硕士研究生1-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课时总数不少于80课时。
第七条 A类科研为主岗博士聘期内应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且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在特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SSCI(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3篇;
3.作为负责人获国家级成果二等奖1项。
第八条 B类科研为主岗博士聘期内应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且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在特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SSCI(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
3.作为负责人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
第九条 C类科研为主岗博士聘期内应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且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在二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SSCI(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在SSCI(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
3.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2)。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科研为主岗博士申报表》,提供个人工作业绩材料,报相关学院(科研平台,下同)。
2.学院初审推荐。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3.专家评审。人事处汇同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将学院初审推荐意见人选报重点学科建设协调小组进行审核,重点学科首席专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定并公示。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和待遇。
4.学校审定。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拟聘人选名单。5.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A类岗位博士年薪50万元,B类岗位博士年薪40万元,C类岗位博士年薪30万元。校外选聘的科研为主岗博士年薪的70%按月平均发放,剩余30%部分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校内选聘的科研为主岗博士按原岗位标准发放薪酬待遇,剩余部分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20万元,根据科研进展情况分年度发放。
第十三条 校外选聘的科研为主岗博士安家费20-30万元,提供过渡性住房。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按照聘任合同实行聘期目标考核,考核分期中考查和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 期中考查程序及结果运用:
1.个人填写期中履职总结。
2.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评议,评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汇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期中考查结果。
3.事处向受聘学者反馈考查结果,提出履职意见和建议。
4.对期中考查中研究无进展、预期成果不明显人员,减发50%的按月发放年薪,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减发部分。
第十六条 聘期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1.个人填写聘期总结报告。
2.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评议,评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聘期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
4.校内外选聘的科研岗为主的博士提前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可申请提前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一次性发放聘期薪酬。
5.校外选聘的科研为主岗博士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申请学校常任教职;不合格者,按照合同规定,学校不再续聘。
6.校内选聘的科研为主岗博士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在续聘科研为主岗,重新安排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七条 B类、C类科研为主岗博士聘期考核时可申请上一层次岗位标准考核,考核合格人员享受补发更高层次岗位差额年薪。
第十八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可随时解除聘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为主岗博士因本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二十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期刊分类标准按学校期刊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