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9-27浏览次数:155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新形势,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进一步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提升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湖北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理顺校内校外研究生导师责权,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8〕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选聘政府、企业、行业等领域优秀人才担任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人事关系隶属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本办法适用于校外导师,以下文中“导师”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校外导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明确导师责权,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提高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条完善和落实导师选聘和考核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条导师选聘和考核重在对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实际指导效果的评估,坚持“按需选聘、行业精英、热心教育、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与校内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

第五条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六条导师要全面指导研究生的实习实践,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导师须定期(每学期至少两次)和研究生见面了解其学业或就业情况,定期检查研究生实习实践及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情况,并认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记录表》,对研究生的实践与创新培养情况做好记录,定期与校内合作导师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并接受学校和所在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本人履职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在指导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方面,导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与校内导师商定与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相符的学位论文选题;

(二)协助指导学位论文的写作;

(三)参与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第九条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参与研究生管理,重点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一)在研究生实习鉴定、毕业鉴定中,对其实践能力提出如实评价;

(二)对研究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给予指导,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荐就业。

第十条导师应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总结交流经验,创新培养模式、改进研究生教育教学。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

第十一条可以使用“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称号,对外联络工作,从事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共享湖北经济学院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资源。

第十二条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在充分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基础上,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自行安排培养与指导工作的权利。

第十三条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结合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习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导师有权依据《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的申请,并经中心(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导师的遴选

第十五条导师遴选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教育,自愿参加研究生指导工作;

(二)来自实务部门,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所指导研究生的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且在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2.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专业领域有3年及以上实践工作经验;或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专业领域有6年及以上实践工作经验;

3.具有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认可的职业资格(例如:注册会计师),在相关专业领域有5年及以上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导师遴选工作每年5—6月集中进行,其选聘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资格申报表》,并向所在中心提出申请;

(二)各中心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参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经各中心教育指导委员主任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处;

(三)各中心报送的申请人名单经研究生处汇总并协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五)对审议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导师申请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答复;

(六)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发文聘任,聘期为四年。

第五章导师的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所有导师均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学校采取导师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每四年进行一次导师聘期考核,通过考核者继续聘用,同时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确定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当年新通过遴选聘为导师的直接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八条导师聘期届满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其聘期内立德树人和履职尽责等工作情况,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工作安排;

(二)导师在聘期内认真履职尽责,未出现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

第十九条聘期考核程序如下:

(一)导师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报所在中心初审;

(二)各中心初审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核;

(三)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四)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答复。

第二十条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导师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在自愿并满足聘任年龄条件下可自动续聘下一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下一聘期招生,如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选聘。

第二十一条各中心参照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具备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

第六章导师津贴

第二十二条导师的教学工作量津贴单独核算,发放标准如下:

1)校外导师承担授课任务或受邀做学术报告的,酬金标准按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校外导师实际指导在籍研究生的,指导费为1000元/年/生。

第七章导师的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导师在聘期内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岗位职责,履职尽责成效显著的,经考核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导师评选范围为完整指导一届以上研究生的全体导师。优秀导师应在聘期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改革,有推动改革的具体举措;聘期内积极参加研究生复试和答辩等相关工作达6次及以上;为研究生授课达到24课时及以上,或为研究生做学术报告6次及以上;

(二)每年安排研究生20人次以上到其单位实习实践,或其单位与我校共同申报并成功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省级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或积极安排其指导的研究生就业,就业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优秀导师的获得者,学校将奖励3000元/人,并颁发湖北经济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导师年度工作中在立德树人和履职尽责等方面出现瑕疵的,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停止或限制招生。

第二十六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在5年内因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中的原因出现暂停招生2年的;

(二)在一个聘期内均未招收、培养研究生的;

(三)因其他违反政纪行为受到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受到制裁而不适合再担任导师的。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应向合作的校内导师完整交接培养工作。同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导师遴选。

第二十八条导师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提出辞去该工作并放弃导师资格的请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办理培养工作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涉及的校外导师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3〕126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