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1-12浏览次数:114

鄂经院发〔201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促进本科教学取得更多高水平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建设原则

第二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择优评选、专项资助、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章 项目建设范围

第三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品牌专业(含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等专业类项目)、精品课程(含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等)、优秀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协同育人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学校可以根据改革与建设的需要,增设项目类型。

第四章 项目遴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品牌专业(含其他专业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联系密切,办学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

(二)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

(三)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明显,专业教师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丰厚。

(四)专业招生及学生就业情况良好。

第五条 申报精品课程(含其他课程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开设三年以上,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课程教学队伍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二)注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省级或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有教研论文发表。

(三)重视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基本建成网站并提供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课程主讲教师近两年无教学事故。

第六条 申报优秀教学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且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或专业建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二)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不少于50%(通识课程教学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不少于30%),团队成员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

(三)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效果优良,近三年团队中有50%的教师获得过校级教学质量奖,无教学事故。

(四)团队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教学项目,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或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申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含其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明确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路与定位。

(二)以一定的教学组织形式为依托单位进行建设,并具有两年及以上的前期建设基础。

(三)培养目标明确,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特色鲜明。

(四)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在本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申报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教学方案完善,教学思想先进,管理水平高。

(二)有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且负责人原则上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三)重视实验教学研究,承担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与本学科有关的研究论文。

(四)实验效果好,学生在省级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立项申报通知;

(二)各学院根据立项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初评;

(四)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工程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2.制定和发布本科教学工程年度实施意见;

3.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工作;

4.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5.编制本科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二)各学院和相关单位为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的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建设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2.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3.在立项建设周期内,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与使用项目经费;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的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采用年度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负责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经费的使用同时需遵守省及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办法,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论文发表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凡使用学校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第七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年对立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学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教务处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验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219号)和原《湖北经济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189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81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