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8〕5号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
(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
(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
(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
(五)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
(六)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材料或物品参加考试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在课桌椅、墙面、衣物、身体等地方记录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三)伪造考试证件的;
(四)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六)试卷答案雷同被认定为作弊的;
(七)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二)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查看或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三)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
(四)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二)互相交换试卷的;
(三)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有计划、有预谋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组织者;
(六)殴打、伤害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七)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八)其他严重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多次违纪作弊认定;以处分等级重的加重一级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应当场认定。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对构成作弊行为的学生,暂扣或拍摄其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证据。同时,监考人员应在《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违规记录本》上如实记录违规考生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等,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其签名后退出考场。如学生拒签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即可。考试结束后,第一监考教师应当即将《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违规记录本》,违规考生的试卷、答卷和物证一并送交考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理,须依据《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违规记录本》、违规物证等材料。对于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行文处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应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对于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生效事项,参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文件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签字后的原件交还至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阅卷教师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1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