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及湖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有关通知要求,做好我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收支管理原则
学校工会(含二级分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二、经费来源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学校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省总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学校工会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上级工会拨付给学校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三、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 、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其中,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 2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参加学校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5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 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学校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国家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 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以上活动由学校工会集中组织实施,二级分工会不得重复进行。
工会会员结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育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一般情况给予5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患者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以上慰问活动,一般由所属二级分工会组织进行,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学校工会经费列支,二级分工会以及行政不得重复进行慰问支出。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名誉会员)福利待遇,相关慰问活动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制定相应标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另行列支。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及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养院所和基地进行,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路途),每人不超过 3500元(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不得安排参观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应将开展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3.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4.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5.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如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可从工会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发生的支出。按照校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按照校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含二级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会工作专题调研等发生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发生的支出及奖励支出等。
(四)其他支出,是指工会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等。
学校工会每两年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 (奖品)不超过500元。
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按照校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务管理
(一)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并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并遵循相关程序进行。
(三)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及时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学校工会经费委托学校财务处进行核算管理,建立独立的学校工会账户,安排确定的会计人员进行记账工作。二级分工会经费纳入学校工会账户统一额度管理,学校工会各项收支管理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
(六)组织开展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五、监督检查
(一)学校工会负责对全校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二)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三)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 ,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规定》(〔2012〕218号)同时废止,在该规定废止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鄂工发〔20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