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12-31浏览次数:11

鄂经院党发〔201460

2014123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印章、保密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行政印章、校长签名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三条 学校印章分为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保密委员会湖北经济学院印章和湖北经济学院钢印。湖北经济学院印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四条 校领导公务签名章属于单位公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指开展相关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等。专用章仅限于印章所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印章尺寸、字体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为手写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七条 凡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建制单位由学校统一刻制印章;研究机构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学校成立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群部门、机关各处室、教学院系、学术机构、后勤服务部门印章的刻制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学校办公室拓具印模办理签领手续依序装订成册建档管理。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发文日起停用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学校寒暑假期间由学校办公室值班人员代为管理按程序使用。印章一般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二条 学校公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必须履行审核、签发、编号、印制、校对等程序后用印。

(二)涉及学校全局性工作、关系重大的上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经被授权人审阅签字后用印;一般性上报或申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或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一般应先由学校法律事务部对其条款进行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或经被授权人审批签字后用印。

(四)各类常规性报表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涉及学校基本办学状态数据信息的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前需经学校发展规划处审核。

(五)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由相关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持证书原件经相关部门核查签字、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六)有关教学、科研的各类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各类专利、基金申请项目、成果和奖励申报经分管领导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七)科技成果(资料)需加盖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保密委员会印章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保密委组织审查确定秘级后用印。

(八)学校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材料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九)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材料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用印。

(十)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政审材料等经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用印。

(十一)介绍信、对外联系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十二)各类证明、登记备案或说明类材料经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十三)对已有学校文件依据的用印申请或相关校领导已在请示、报告等审批材料上签字同意且用印时能出具相应审批材料为简化手续校领导不再重复审批。

(十四)其他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表格等。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五条 所有用印材料(有文件依据的除外)均应保留《用印申请单》或领导签字审批件的复印件对合同、协议等应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单位、部门或院系的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者及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鄂经院党发〔20039号)同时废止。各部门、各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