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21〕40号
2021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意见》《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失密、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密切协同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指导下,依法管理、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保密委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纪委监专办综合室、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等作为保密委成员单位,归口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认真落实上级保密委员会和学校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
(二)督促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年度保密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保密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学校各单位(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三)研究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配合上级保密部门查处有关失泄密事件。
(五)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委工作会议。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委日常工作。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保密办主任,分管机要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保密办副主任。保密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保密委的决策和部署。依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定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办法以及工作计划,向保密委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与管理。
(三)组织落实学校对外交流、宣传报道、对外提供资料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密执法检查,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工作自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失、泄密隐患。
(五)组织协调学校机要保密日常事务,完成保密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保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归口管理部门、涉密单位负责人、涉密项目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 学校保密事项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及学校工作秘密(又称内部事项)。
(一)学校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主要包括: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密级的文件、电函及有关资料等。
2.国防科技立项涉密的课题。
3.国家教育中各级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专业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和明确保密等级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招生招聘考试等。
4.学校管理工作中,因摘录、引用上级或外单位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涉密内容而产生的文件、资料。
(二)学校内部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党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2.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报送的请示、专题报告、情况专报等。
3.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校长办公会和特殊专题会议等会议记录及纪要,以及未经授权公布的会议重要信息。
4.学校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决策,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学校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调查报告,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
5.学校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对外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及备忘录等;不宜公开的来校外国专家、教师情况材料,从特殊渠道获取的某些国家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不宜公开的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出国违规人员情况等。不宜公开的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情况。
6.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名单及考察材料,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7.干部组织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不宜公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特别是海外人才引进等情况;学校组织人事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数据、重要事项报告等信息,安防监控系统中的人员信息及影像资料等;国家安全部门录用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8.学校各类学生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9.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具有前瞻性的项目规划方案、建议书和自主研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专利、关键技术、技术数据原理机制等以及与国防背景的企事业单位签署的合同等有关资料。
10.关于统战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调查报告,贯彻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情况报告。
11.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及防范措施;涉及政治稳定、国家安全、突发事件、意识形态等事项的人员情况、相关材料和工作预案和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教职工罢教、学生罢课、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12.学校国家安全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及学校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等制订的应急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等。
13.学校有关危险物品、重要物品存放点和保险柜锁密码。
14.保密委认定内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15.其他一经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校园安全和学校名誉遭受损害的事项。
第四章 定密管理
第八条 保密委负责领导、管理和协调学校的定密前置工作(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及其解除工作),对学校公文、会议记录、信息设备及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形成初步意见,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呈湖北省教育厅保密管理部门定密,并接受其对定密、变更、解除的指导、监督和审查。
第九条 派生定密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使用、处理、加工后形成的国家秘密进行确定的活动。在派生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应当由承办人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并在相关载体上显示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并不与所执行或者办理的事项一致,不必进行派生定密。
第十条 一般而言,“需要定密的”派生定密情形主要包括:
(一)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例如,全文转发已定密公文。
(二)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一致的。例如,转发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摘录(引用)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等。
(三)派生事项系对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例如,涉密文件、资料主要内容摘要,根据涉密规定起草的实施细则等。
(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的标题、文号、内容等需要派生定密有专门规定的,等等。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掌握、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涉密岗位是指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保密办承担全校涉密人员保密事项的管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涉密人员所在(聘用)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涉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涉密程度深浅、涉密事项多少、涉密期限长短,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三类。
(一)核心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关键岗位,一般为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达到3项(件)的工作岗位。
(二)重要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一般为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事项达到6项(件)的工作岗位。
(三)一般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涉密岗位与涉密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涉密岗位分类管理标准,学校涉密岗位包括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涉密人员对应所属岗位类别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处理,不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确定为涉密人员。
第十五条 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涉密岗位,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情况等。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四)工作严谨、忠诚可靠,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具备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存在不能胜任涉密岗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隐患情形的,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具体涉密人员禁止条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程序:
(一)各涉密单位(部门)依据本单位(部门)涉密事项提出拟确定的涉密人员名单,督促拟确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中的相关内容,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初审。
(二)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由保密办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涉密岗位,涉密人员界定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密级确定程序:
(一)涉密单位(部门)按照本规定所界定的涉密岗位,对本单位(部门)涉密人员的密级逐一做出初步界定意见。
(二)拟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的,由保密办根据所在单位初步界定意见予以审核确定。
(三)拟确定为重要及以上密级的涉密人员,由保密办审核后提交保密委审定。
(四)境外人员和海外归国人员无论确定为哪一级涉密人员,均须经保密办报保密委审定。
(五)同时从事两个及以上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照从事的涉密事项等级高的岗位确定密级。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后的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签订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都要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技开发、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会议、文献资料交流、考察、谈判、合作项目(研究、设计、调查、经营等)、展览、咨询等活动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保密及国家安全教育,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因涉密岗位转非密岗位、借调校外、调离学校、辞职、辞退(解聘)、开除公职、退休、毕业离校,以及所在岗位变更为非密岗位或工作岗位不再承担涉密事项等原因脱离涉密岗位的,实行脱密期管理,同时填写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审批表,签订《离职、离岗保密承诺书》,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审批后,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脱密期管理单位,进入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脱密期的时限,根据其接触、知悉、掌握和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清退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密品,移交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打印机等涉密信息存储、处理设备。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后,按以下方式进入脱密期管理:
(一)涉密人员由本单位(部门)涉密岗位转为内部非密岗位的,在本单位(部门)履行脱密期,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涉密人员由涉密岗位转至校内非密单位(部门)的,凭保密办出具的脱密期管理通知书,由接收单位(部门)履行脱密期管理。
(三)涉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保密办出具涉密人员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在接收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四)涉密人员退休的,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做好脱密期管理工作。
(五)涉密人员因其他原因脱离涉密岗位离开学校的,由保密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脱密期管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保密承诺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章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
第二十七条 秘密载体管理:
(一)学校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由保密办指定的机要保密员负责管理。涉密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二)以各种形式接收的密件,除注明个人、单位的亲启件、特殊件外,一律由保密办登记后方可使用,保密办在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核对、签收手续,并及时登记造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个人不得保存,必须及时移交学校保密办,并履行移交手续。
(三)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通信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局或快递公司邮寄。
(四)密件的传递应严格按照文件发布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范围。送阅过程中应做好登记手续,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不得让密件在各部门间横向传递。传阅密件必须使用专用文件夹,随传随收。对接触和知悉密件内容的人员要做好文字记载。经授权的阅文人须到学校机要室阅读密件,校领导阅文由机要人员直接呈送传阅。传阅人接收密件后,不得放置于容易泄露信息的公开场合;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传阅期间,因违反规定导致文件丢失的,追究传阅人责任。
(五)密件不得随意翻印、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密办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由专人在指定设备上复印,复印件按原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因工作需要借阅、借用密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详细填写密件借阅登记表。借阅密件一般7—10天,到期要及时催还。不得长期在机要保密室外的其他部门存放密件。
(七)密件由保密办统一归档至学校办公室机要保密室,纪检监察系统密件一般由纪委监专办综合室归档保管。密件应存放于专用保密档案柜中,并由机要保密员专人负责管理保密档案柜。
(八)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上级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校各涉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学校各涉密部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条 机要保密室等重要场所是学校的保密要害部位。机要室存放和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学校保密办管理,供校内各单位(部门)集中处理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文件、资料。试卷保密室存放国家考试试卷,存放期间,试卷管理部门实行两人以上专人24小时轮流值班守护制度,并做好各项登记和记录,保卫处及时做好巡逻值守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大门和密码文件柜的钥匙及密钥由相关部门涉密人员专人保管。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校内涉密单位因处理涉密文件进出保密要害部位,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严禁外来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因设备维修或上级机关来访等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经所在涉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由专人全程陪同进入。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涉密计算机、涉密传输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位不受理私人电报、邮件,不对外服务,不提供学习,不准会客和进行其他不利于保密工作的活动。
第八章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信息系统设备的保密管理,并制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涉密信息设备与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十条 禁止涉密网络通过拨号、有线连接、无线连接等各种方式,违规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和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与涉密文件管理方式相同。
第四十二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四十三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交由学校保密办送至指定单位进行,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九章 信息公开审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密办负责协调、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在信息(公文)形成时和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本单位做好保密审查,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部门)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保密办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三)各单位(部门)网站原则上不得全文转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如确要转载学习宣传,可提供官方网站链接。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要按照规定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章 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召开、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在召开、举办前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方案或措施,并报上级保密机关审查、备案。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确定出席、列席和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并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宣布保密纪律。对参与会议、活动的工作人员,由保密委审核确定、备案,必要时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条 会议、活动场所要符合保密规定,在活动开始前进行保密检查,并配备手机屏蔽柜或通信干扰器。会议、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声明。
第五十一条 参加重要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要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储存等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涉密会议、活动所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必须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
第五十二条 在涉密活动期间印发的文件、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管理,配备保密箱和文件袋,并指定专人管理。在运送涉密文件和资料途中,应由二人同行。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会场和与会人员住地,检查有无遗落的涉密文件、资料,确保万无一失。
第五十三条 需对外宣传和报道的,要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保密办主任签字同意,并对涉密内容做好技术处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一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涉外工作主要包括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及师生员工因公出国(境)等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内紧外松”原则,在涉外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有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涉外保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涉外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涉外工作主办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保密预案,明确涉外工作保密事项,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负责保密工作组织领导。
(二)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卫部调查参与涉外工作的境外人员的身份及政治背景。
(三)负责组织、落实涉外工作参加人员的保密提醒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的职责:
(一)审批学校各单位(部门)拟承办的因公涉外工作。
(二)协同保卫部严格审查参与涉外工作境外人员的身份及政治背景。
(三)会同人事处、科研处审批涉外工作中拟对外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严禁涉外工作中提供涉密材料。
(四)对因公出国(境)交流、合作的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提醒和外事纪律教育。
第五十九条 保密办的职责:
(一)审批涉外工作主办单位(部门)制定的保密工作方案及保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学校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条 与国(境)外人员会谈,事前应确定会谈范围和口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或安排参观。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十一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在涉外接待交流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境外人员和其他人托办的事宜。要注意保护学校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
第六十二条 出国(境)保密管理是指对学校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因公交流、进修、考察等工作的保密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遵守涉外保密规章制度,在完成对外交流合作任务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第六十三条 对擅自出国(境)的涉密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应对处置,防止发生严重后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计划聘用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时,应严格审查拟聘专家的背景。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所聘请的境外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未经过保密办审批,不得进入境外人员禁止进入的涉密区域,不得接触涉密的信息、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物品。
第六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所属学生出国(境)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来华留学生不得进入学校保密要害部位,不得接触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二章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第六十七条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第六十八条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六十九条 校内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报告,保密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24小时内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七十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保密委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保密委协助配合。
第七十三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保密委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七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保密委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三章 保密工作监督和奖惩
第七十七条 保密委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并定期检查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保密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并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单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密办负责解释。保密办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保密工作制度》(鄂经院党发〔200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