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9〕23号
2019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督促检查、督办督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督办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效果导向;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第三条 督办职责分工
(一)督办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领导,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部门负主要督导责任。
(二)学校办公室是督办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有关事项执行、办理、落实、反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办。
(三)各单位既要负责学校督办事项的承办,又要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落实的督办。
第四条 督办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等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领导批示、来文、来电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定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校内外来信来访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办方式
(一)网上督办。网上督办是学校督办工作的主要形式,通过督办管理网络系统组织实施督办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管理网络系统的管理,制定网上督办流程。
(二)书面督办。向承办单位下发《湖北经济学院督办通知单》(见附件),交办、催办有关督办事项。
(三)口头督办。通过约谈、电话、QQ、微信等方式了解检查督办工作,催办有关督办事项。
第六条 督办方法
(一)日常督办。主要针对学校日常工作领域的事项,包括收文、发文办理。
(二)定期督办。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专项督办。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一事一督,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四)调研督办。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需要适时进行。
第七条 督办程序
(一)立项。原则上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一个单元立项。
(二)交办。将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主体明确。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主办单位对督办事项负主要责任。
(三)催办。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进展不大、效果不明显的,学校办公室通过约谈、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对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办公室要及时进行协调。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可以申请延期完成或撤销督办事项。
(四)办结。承办部门在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
(五)回告。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学校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校内外来信来访有关事项,其他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报告或通报办理结果。
(六)归档。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八条 督办制度
(一)通报制度。学校办公室定期对督办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调研制度。针对学校关注的重要问题,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下功夫查找问题症结和原因,下功夫了解师生所思所想,为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三)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对督办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四)考核制度。将督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每年度对督办情况进行汇总评价,有关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依据。
(五)追责制度。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对作风不够扎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没有完成任务的,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经济学院督办工作暂行规定》(鄂经院发﹝2004﹞14号)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督办通知单
附件
湖北经济学院督办通知单
承办单位 |
| ||
督办事项及 要求 |
| ||
学校办公室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签收人 |
| 签收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