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9〕22号
2019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党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十类: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校内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校内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规范性文件一般用“通知”印发。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两种情形: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校内单位向学校报送的请示。“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但不能抄送下级部门。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向校内各单位传达会议主要情况和决定事项,要求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学校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志。学校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文件”“湖北经济学院文件”“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文件”“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湖北经济学院专题会议纪要”等。学校党委、行政联合行文时,一般并用“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湖北经济学院”名称。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学校党委发文代字主要有:鄂经院党呈、鄂经院党发、鄂经院党干。学校行政发文代字主要有:鄂经院、鄂经院发、鄂经院学发。学校办公室发文代字是:校办发。学校党委、行政联合行文时,使用发文机关代字“鄂经院党发”。纪要无发文机关代字。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六)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七)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八)成文日期。以校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印章。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纪要等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二)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三)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同意或者授权。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学校党委、行政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学校纪委、工会、团委可以向归口领导的上级机关正式行文,校内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四条 向学校内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需经学校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由校内机构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学校同意。
(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三)校内机构中,经发文立户审批的机构可以向校内行文,未经发文立户审批的机构不得向校内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有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等程序。
(一)学校办公室对收文统一签收、登记,详细记载公文的主要信息。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校领导批示或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三)校领导应及时批示,主批人应签明意见,并署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四)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学校办公室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如不能达成共识,应将各方意见据实回告学校办公室,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请求协商,再按学校办公室意见办理。
(六)学校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校内单位报送的请示审批文件(材料),由报送单位按照以上步骤办理。
(八)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收文办理。除纪检监察工作的收文办理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外,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收自办文件。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有起草、审核、签发、编号、印制、登记等程序。
(一)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起草文稿。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二)公文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须签署会签意见。
(三)学校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需要学校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初核。
(四)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文件或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对涉及到单项工作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五)学校办公室对审定签发的文稿编写文号,做好登记。
(六)学校办公室印制、装订文件,并加盖公章。印制公文、加盖印章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式样。
(七)学校公文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发布,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十八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具有发文资格的校内机构发文,由该机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公文。具有发文资格的校内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公文管理,学校办公室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公文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学校发布的公文由学校决定;校内机构发布的公文,由发文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规定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三条 校内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四条 校内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文、规章制度方面的公文,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鄂经院党发〔2003〕8号)、《湖北经济学院行政公文处理规定》(鄂经院发〔2003〕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