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公文处理工作规定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13

鄂经院党发〔201922

20195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党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十类: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校内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校内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规范性文件一般用通知印发。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两种情形: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校内单位向学校报送的请示。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但不能抄送下级部门。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向校内各单位传达会议主要情况和决定事项要求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学校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志。学校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文件”“湖北经济学院文件”“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文件”“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湖北经济学院专题会议纪要等。学校党委、行政联合行文时一般并用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湖北经济学院名称。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学校党委发文代字主要有:鄂经院党呈、鄂经院党发、鄂经院党干。学校行政发文代字主要有:鄂经院、鄂经院发、鄂经院学发。学校办公室发文代字是:校办发。学校党委、行政联合行文时使用发文机关代字鄂经院党发。纪要无发文机关代字。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六)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七)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八)成文日期。以校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印章。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纪要等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二)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三)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同意或者授权。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学校党委、行政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学校纪委、工会、团委可以向归口领导的上级机关正式行文校内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四条  向学校内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需经学校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由校内机构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学校同意。

(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三)校内机构中经发文立户审批的机构可以向校内行文未经发文立户审批的机构不得向校内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有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等程序。

(一)学校办公室对收文统一签收、登记详细记载公文的主要信息。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校领导批示或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三)校领导应及时批示主批人应签明意见并署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四)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学校办公室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如不能达成共识应将各方意见据实回告学校办公室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请求协商再按学校办公室意见办理。

(六)学校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校内单位报送的请示审批文件(材料)由报送单位按照以上步骤办理。

(八)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收文办理。除纪检监察工作的收文办理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外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收自办文件。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有起草、审核、签发、编号、印制、登记等程序。

(一)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起草文稿。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二)公文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须签署会签意见。

(三)学校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需要学校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初核。

(四)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文件或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对涉及到单项工作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五)学校办公室对审定签发的文稿编写文号做好登记。

(六)学校办公室印制、装订文件并加盖公章。印制公文、加盖印章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式样。

(七)学校公文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发布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十八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具有发文资格的校内机构发文由该机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公文。具有发文资格的校内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公文管理学校办公室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公文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学校发布的公文由学校决定;校内机构发布的公文由发文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规定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三条  校内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四条  校内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文、规章制度方面的公文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鄂经院党发〔20038号)、《湖北经济学院行政公文处理规定》(鄂经院发〔2003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