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5-19浏览次数:14

鄂经院党发〔20209

2020519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省委巡视、上级党组织(部门)督查检查的整改工作。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设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第七条 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第八条 讨论决定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讨论决定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研究室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交的议题相关校领导事先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明确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或备选方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将议题相关材料(议题方案、决策建议、情况说明及论证报告等)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未按时提交材料或支撑材料不齐全的议题原则不安排上会。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经党委书记或主持人同意。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党委常委会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时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518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1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