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5-19浏览次数:21

鄂经院党发〔20209

2020519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代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如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并及时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后一般应提前一周以上提交参会人员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学校党委委员意见。

第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

五、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518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鄂经院党20154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