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20〕9号
2020年5月19日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代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并及时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后一般应提前一周以上提交参会人员,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学校党委委员意见。
第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
五、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1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