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代表大会提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2浏览次数:602

                                            (鄂经院党发[2013]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代表履行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提出提案是广大党员参与学校党的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和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形式,是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第三条  党代表提案是指党员代表就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提案工作小组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四条  提案必须由党代会代表提出。
    第五条  党代表提案一般在党代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  党代表应就相关问题,经过认真全面的调研之后提出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力求准确、具体。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三章  提案的审查与受理

    第七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提案的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提案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具体;
    (三)提案所提建议与整改措施是否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提案主题在以下范围并符合提案要求的,提案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三)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党内重要干部和党代表的罢免问题;
    (五)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七)对党的某个工作部门或组织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的问题;
    (八)其他符合要求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党内法规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经审查不予受理的,提案工作小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具体承办人员需按期完成办理任务,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党代表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受理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由提案工作小组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提案承办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交办。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中交办。
    (二)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应清点登记,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案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的提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确定承办方案。在实地调查、走访代表、弄清原由、分析条件、对照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办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督办。提案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工作的督办,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承办单位应答复提案人,认真填写《提案承办单位向提案人答复情况登记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案,可以合并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五)回访。承办单位办复后,要跟踪走访党代表,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提案工作小组。如党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作出合理解释。
    (六)总结。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应把答复文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它有关材料交提案工作小组,集中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办理工作要力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个月办结的,应及时与提案人联系,说明办理情况。凡是超过一年未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党代会年会期间要向大会报告上一次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附件:1.中共湖北经济学院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登记表
          2.提案承办单位向提案人答复情况登记表
          3.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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