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1-20浏览次数:171

为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要求,打造一流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提高本科(含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两级工作机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选题、安排指导教师、检查工作进展、考核指导情况、组织答辩和成绩复查,推荐评审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二、抓好论文选题

1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向。文科类专业选题提倡撰写案例分析、统计分析、调研报告、财务分析、实证研究方面的论文(设计);理工科类专业选题应结合工程、生产和实际应用。选题需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公布。

2选题应难度适中,较上年的更新率不低于40%。学生可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选题,也可根据专业特长和兴趣自拟、自定题目。实用性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比例均应高于20%

3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生一题。选题难度高、工作量大需多个学生共同承担的选题,要做到分工明确、工作量适当并独立完成任务,人数不超过3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求同时有中文题目和英文题目。

三、做好开题工作

17学期初,学校布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学院确定选题,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在4周内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向学生传达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及规定。学生开始查阅文献资料,第16周前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37学期末学院组织专班检查开题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题答辩工作。

四、加强论文指导

1指导教师应明确论文撰写的时间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2学生应按指导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的初稿、二稿和定稿,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

3学院要定期开展情况交流,指导教师须将存在问题及时向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反映。学院须开展不少于3次集中检查和情况交流。教务处不定期对各学院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严肃答辩环节

1学院成立专任教师组成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小组),负责论文答辩工作。

2答辩委员会(小组)确定答辩资格标准和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对未达到答辩资格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3毕业论文(设计)至少在答辩前2周定稿,指导教师需认真审阅,写出评语后交答辩小组。答辩小组应详细审阅每个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并作好答辩准备工作。答辩小组对学生进行公开答辩,教务处根据答辩日程安排对答辩工作进行检查。

4.学校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答辩小组,随机抽取部分毕业年级学生进行论文答辩,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情况。

六、强化检查制度

1实行论文(设计)查重制度。利用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重复比例不超过20%确定为合格,检测不合格者不得参与答辩。

2实行抽查、盲审制度。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随机抽查,对推荐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到的毕业论文(设计)安排专家进行盲审,盲审不通过者不得参与答辩。

七、严格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由论文成绩和答辩成绩两部分组成,论文成绩70%+答辩成绩30%,其中两者之一不合格视为综合成绩不合格(论文成绩和答辩成绩都以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综合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分制,由百分制转换为四个等级计分,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指导教师负责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答辩小组负责组织答辩成绩评定。答辩成绩为答辩小组成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学院对论文评分进行审定和检查,并录入教务系统;学生根据毕业论文(设计)建档内容及要求完成材料准备并提交学院存档。

3学院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按不超过毕业生人数15%的比例确定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按照学校给定的分配名额推荐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八、严肃责任追究

1学生是毕业论文(设计)的主体,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本人亲自撰写,对论文(设计)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负永久责任,严禁抄袭、伪造、篡改、代写、买卖等违纪行为。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2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负有教育和指导义务,是查处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科研方法、学术规范、学术诚信、学术准则的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问题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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