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642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集体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学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教室、报告厅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大型科技、体育等竞赛活动;

(二)大型报告会、学术交流、讲座、论坛、项目路演;

(三)各类统一考试;

(四)各类庆典、集会等活动;

(五)大型人才交流招聘会;

(六)大型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七)新生注册报到;

(八)其它大型活动。

第三条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底线的原则,切实维护活动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坚持守法依规的原则,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校外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使用、冒用学校名义,暗示与我校有某种关联;

(三)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关口前移、过程管理的原则,强化抓源头、抓审核、抓场地,决不给错误思潮和主张提供传播渠道;

(四)坚持统筹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和参与范围,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秩序。

第四条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湖北经济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审批表》(见附件,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备。

(二)校内单位举办5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提前3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三)校内单位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等活动,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主讲人信息、讲稿或PPT,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四)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报告,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保卫处根据活动规模向公安机关报备。

(五)涉外和涉港澳台集体活动的审批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大型活动,保卫处联系公安机关,共同维持治安秩序;经批准举办的5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按照保卫处要求,组织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六条通过审批的活动,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若确需变更,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通过后方可变更;取消活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举办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学校办公室对大型活动信息及审批流程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就个别活动的关键环节、敏感事项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和报告。

(二)党委宣传部从意识形态、新闻宣传的角度对活动予以全面了解,对主办单位提交的审核结论进行审核。

(三)保卫处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根据主办单位意见安排人员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学校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控制校内产品展览、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

(四)场地管理部门对场地使用信息予以审核确认,安排场地现场管理人员对活动使用的场地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在必要时及时报告,配合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制止活动进行。

(五)举办单位对整个活动负主体责任,举办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活动内容的合法性、实施过程的安全性进行全面审核,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联系安全保卫部门协助进行全程监督和防控;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讲坛类活动,须对报告人的身份、思想政治倾向、主要学术观点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政治审核,并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审核结论。活动当天,主办单位应对活动全过程跟踪管理,如与审批内容不符,应立即上报并及时制止活动进行。

第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和观众,要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妨害公共安全;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影响活动正常秩序。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审批单位监督检查,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活动。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集体活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相应规定及法律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1761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329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审批表

  

附件

湖北经济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审批表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主办单位

  

活动现场负责人

  

活动场地

  

参与人员

范围、数量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可另附页)

  

主办单位

负责人签章

  

签  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职能

部门意见

  

签  名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2份,主办单位和审批职能部门各留存一份